一、参保范围?xml:namespace> 1、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时间 1、2014年11月20日前为居民集中参保缴费阶段,最迟不超过12月31日;超过2014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即460元,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户籍从外地新转入我市、参军退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回原籍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不含本市范围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且没有欠费的人员;当年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筹资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自缴费之日起至当年底享受待遇。 3、参保居民中断缴费后自愿补缴的,以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初次参保和连续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不允许补缴。(李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