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枣庄市卫计委、组织部、编办、物价等八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自2016年7月1日零时起,我院取消药品加成,对部分医疗收费进行调整,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我院将及时在醒目位置公示调整后的医疗项目名称、内涵、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将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从2016年7月1日零点开始,医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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