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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发布者: 来自: 发布时间:2023/3/15 8:46:06

枣庄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12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元,以网格化信息平台为支撑,整合基层服务管理资源,组织实施的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法律政策宣传、民生事项服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安全隐患排查、社会治安防控等活动

第四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承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并对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进行日常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应当依法配合做好基础数据、动态信息采集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区(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边界清晰、因地制宜、便于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网格,按照统一标准编制网格编码,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网格划分、调整和编码变更应当经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同意。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格应当配备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

网格长是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总责任人,负责组织网格员做好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指导员指导、督促、协调、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员是在网格中专门从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做好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事项。

第十  鼓励基层组织负责人担任网格长,镇(街道)工作人员担任网格指导员。

每个网格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网格员,可以由区(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镇(街道)工作人员中选配。

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的选任、配备、调整、退出等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二条  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其实施恐吓、威胁、侮辱、殴打等行为。

第十  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信息采集。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二)社情民意收集。收集村民、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上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信息

(三)法律政策宣传。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治安管理、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民生事项服务。协助办理公共事务、开展公益活动,为老弱病残、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人群提供服务

(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排查上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化解处置工作;

(六)安全隐患排查。走访巡查网格内居民和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及时报告公共安全、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问题隐患;

(七)社会治安防控。协助做好网格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等工作,指导群众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八)其他事项。

第十  严格落实网格事项准入制度。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与网格职责不符的事项,不得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

十七  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网格办理工作事项的,应当将相应的人员、经费配置到网格,并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提供服务支持。  

十八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网格事项联动处置清单,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边界,确保网格事项及时解决。

十九  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发现的问题隐患等事项,网格员能够自行处置的,应当及时解决;不能自行处置的,上报网格长,由网格长协调解决。网格内无法处置的,通过网格化信息平台逐级上报,由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流转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二十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专业人员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提供协助。

二十一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全市网格化信息平台。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息、数据资料与网格化信息平台对接融合,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十二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的薪酬和补助标准。

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培训机制。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等开展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化服务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二十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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