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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者:滕州市妇幼保健院 来自: 发布时间:2018/10/10 14:26:16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镇街学区、各幼儿园、有关学校:

根据滕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滕州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滕州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方案(滕卫计〔2016〕86号)》的要求,并受滕州市卫计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联合市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市疾控中心等相关单位,组织成立了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小组,对全市托幼机构实施卫生评价工作。现将流程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工作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按照国家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1),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附件2)的要求进行准备。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收到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送至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

(二)市妇幼保健院于次月5日前报请市卫计局,组织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小组到托幼机构进行实地评价,届时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随同。

(三)卫生评价小组对卫生评价结果汇总后,托幼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评价为“合格”,由妇幼保健院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附件3)。

(四)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五)《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有效期3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流程参照招生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流程。

二、招生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流程

招生后的幼儿园(含之前设立,未进行过卫生评价的的老园 )由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辖区管理,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等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小组,按流程进行卫生保健综合评估。

(一)已经招生的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 “每3年接受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的要求,每3年须向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申请书》。接到申请后,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小组参照《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附件2)进行实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报告》(见附件5)。

(二)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为“合格”的托幼机构,继续规范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对卫生保健综合评估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应限期整改,重新申请评估。

(三)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每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质量检查。当年卫生保健质量检查结果与卫生保健综合评估结果分别上报妇幼保健院,由妇幼保健院汇总后通过市卫计局反馈给市教育局,作为托幼机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的依据之一。

(四)妇幼保健院每年对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妇幼保健工作总成绩,进行年度通报。

(注:所需表格可到托幼管理公共邮箱下载保存,邮箱:tuoyouguanli@163.com,密码:123456)

附件:1、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docx

3、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申请

5、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报告


 

滕州市妇幼保健院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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